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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装修垃圾不能随便倒了!方式不对、时间不对……将要被处罚

2020年3月1日起

长春市将实行新的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

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和投放时间

以及违反《办法》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都做了详细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

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其中装修是每家每户

几乎都会遇到的

先来看看关于装修垃圾的规定吧

装修垃圾的处置

一、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清运装修垃圾;

(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

(三)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三、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临街商铺装修应当设置围挡,做好除尘降尘工作。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四、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五、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式如下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负总责。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费用。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车行道路路面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处理;

(三)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运输车辆应当冲洗保洁,未经冲洗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六)对施工现场裸露的泥土以及暂时不能清运的建设工程垃圾,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并落实安全防护工作。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设工程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进行硬铺装或者未设、虚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长春日报

转载自头条号:平安吉林。(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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